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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2026-02-01 17:02:03 投稿人 : 经典美文网 围观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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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由[法] 让-雅克·卢梭著作,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圆脊硬精装 图书,本书定价:28.00元,页数:22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社会契约论》精选点评:

  ●这类书看得太少了,所以没什么概念。对我而言最大的收获是建立了契约的概念,以及了解了某几项权利的重要性。

  ●翻译扣一星。

  ●又是暑假没标记的……我当时到底在干嘛

  ●看社会哲学,还得追根溯源。

  ●卢梭认为一个政体好坏可以通过人口多寡衡量,我只能"呵呵"。说真的,书中的政治观点不是太过时就是我政治觉悟太弱了。

  ●第一本卢梭。也算是政治哲学的第一本。做了很多笔记。读起来是很有趣的。需要重读。我也因此触碰到政治哲学的一角。

  ●读了这才发现我国政制的伟大。难怪此书被高中历史书提及。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首先放弃人在自然状态下的部分或全部天然权力,以之作为条件,才能加入社会成为一个社会人。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政治学概论作业

  ●呵呵,看这本书前,只读过《忏悔录》的我只是质疑卢梭的人品而已,现在TM连整个世界都怀疑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一):我们拥有自身吗

  《社会契约论》p48梭罗大概这样说:“当你作为社会公民的时候,你的生命已经不再只是自然赋予,而且还是国家有条件赋予,因为是你同意了成为社会公民,而不是自然人,所以假如国家要你去死,你必须去死。” 想了一会觉得确实对,社会契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要从理性角度保护公民,因此假如社会契约出于理性考虑要我去死,只会有一种原因就是我杀了人或者说做了足以判处死刑的事,所以这时候我的确得去死。假如社会契约论要求我在不符合理性的情况去死,我就不应该去死,因为此时契约已经不存在。

  我想到公正里一个问题,我们拥有自身吗?提这个问题的依据大概是这样一些问题:我能不能随意把身体器官捐献别人换钱?

  我才发现是提问方式有问题,或者说“我们拥有自身吗”这个问题想要问的实际上是“我们是否能随意使用自己的身体?”根据安兰德的《自私的德性》我想,我们当然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身体,但是出于理性,假如随意使用身体,比如随意卖器官,自己是不会生活很久的,所以我们不能/不应该不经过理性思考就使用身体。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二):评《社会契约论》

  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人人都尊重权利,但也畏惧权利。言论自由权可能会造就一大批网络喷子,让张国荣、阮玲玉等人说出“人言可畏”。用暴力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也不少......没有约束,人人都将屈服于欲望,这与弱肉强食的原始时代无异。

  人人都应享有权利,人人都应履行义务。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我们被限制后的欲望,那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是我们对社会的反馈和回报。社会(法律)是我们的约束者,但它的力量也有穷尽时,履行义务,是对社会维持其形态的帮助。

  就像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这其实也是一种契约,社会有此规定,也安抚了一些对孩子不上心的家长的心,告诉家长这是一种延时回报......类似了例子还有不少,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当然,父母都是无私的,有养儿防老观念的是少数。社会的这些契约是对弱者的保护。

  日本人信奉的一个教条我十分欣赏——“不给他人添麻烦”。虽然从人际交往层面看,麻烦可以拉进人与人的距离,不给人添麻烦的做法也间接导致死宅和社畜的单身率提高。但从社会层面来看,不给人添麻烦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提倡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三):《社会契约论》总结

  社会契约论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那些自以为是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它一切更是奴隶。既然不可能为了守护自由回归人类最初状态,那么新秩序就必须保障公众自由,所有公民都能公平参政。 成员向群体上交自由,订立以自由为原则的社会契约,自愿服从共同政府。每个人都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无条件为别人奉献,群体的平等才能得以保障。其中,自愿服从指的是对公理的集体遵守与认同。 正义论 卢梭关心的不是权利的分配问题,法律的具体实施问题,而是权利的正当性。他认为如果政府权利正当,那么公民就应该遵守,自由民主派核心是如何有理由地拒绝政府,卢梭派核心则是如何自愿服从政府。一个统治者需要把权利变成公理,赢得人民的认可,非强权性质。文明社会如果要保证自由,就必须借助非自然或后于自然的手段。 公意论 卢梭的“公意论”经常被理解为个人意志服从集体意志,是一种只讲集中没有讲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在卢梭看来,公意的三个功能,分别是制定契约、服从契约和决定法律,前提是必须保障公民自由参与。 法治是一种公意,一群人的意愿非公意,而是众意,众意包含了私利,而公意超越了私利。卢梭认为,在经济平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公意不会被权力消解,在社会普遍认同后才会发挥作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四):一个以自由与意志缔结而成的契约

  在开始这篇书评之前,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提到的对于他所向往的社会的描述:君主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变更由官员提出,人民审议,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人人享有自由,国家不受侵犯。人们选举产生执政者,执政者们贤明而行为合理,不负众望。女人们给予男人幸福,维护共和国安宁,善良的风格。人们需要做的就是,保持一颗虔诚的心和适当的信心,根据自己真正的利益和义务,从理性出发去做你们经常应该做的事情。 别着急,待我们一起读完《社会契约论》,再回头欣赏这段无可挑剔的箴言。 正如《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回答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一样,《社会契约论》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在社会秩序中,是否存在一种合法又可靠的政府管理规则”。这也不奇怪,凡名字里头带有“论”这个字的书或文章总是为着回答某个问题而写,比如说之前赏析过的密尔《论自由》,他要探讨的问题便是“政府凌驾于个人之上的限度”,顺便说一句,密尔是卢梭之后,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后一人。 《社会契约论》全文由四卷构成,依次递进回答这一问题。 第一卷的主要思想便是书名——社会契约的缔结。在卢梭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时无处不被世俗的枷锁禁锢。这“枷锁”便是人类不平等的基础,它包括富人主导的法律、君主的暴政等等。欲实现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平等,便只能通过社会契约实现,社会契约产生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产生其他一切权利。 社会契约是什么呢?“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自己的人身和所有力量奉为公有,遵循公共意志的最高领导;我们将每一位成员都视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换言之,一群自由人以契约的形式结合成一个整体,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因为在这个整体中,每一个人的意志共同汇聚成公共意志,而公共意志又主导每一个人。听着像什么?没错,共产主义!社会契约论正是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论述的源泉。 在这样一个契约缔结的社会中,每一个相对于其他孤立的个体,都是主权者;而相对于主权者来说,他们又是国家成员。在社会契约中,人们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却得到了公民自由。国家对于成员而言,是成员全部财物的主宰。 如果你愿意对比一下我国宪法的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能够更好地理解这段话。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是毫无疑问的主权者,但同时又兼有国家成员的身份。 社会契约解决的问题是,人或许在能力或天资上不平等,但通过协约,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在确立了社会契约的基础后,第二卷便开始对主权等若干问题展开讨论。既然主权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行使公共意志。那么,它便不可出让,不可分割。公共意志既然由全体人民的意志汇聚而成,便不可能存在对某一事物完全一样的看法,于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成为公共意志,对这一决议贯彻的行为属于主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人们能否就某一事情达成一致,而在于是否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从这里开始,卢梭便用主权者这一概念描述具有支配每一成员的绝对权力的政治体。这一权力由社会契约保证。主权者只承认国家本体,而不能区别对待国家的个体,它针对的是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事务。 由契约联合起来的社会中,法律是全体人民为整体做出的裁定,受法律约束的人民本身必须是法律的创制者。无论立法者是谁,立法权永远属于全体人民。法律可以划分为四类,政治法用于调整主权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事法用于调整成员之间或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刑法用于调整违法与处罚之间的关系;宪法则无需明文书写,它铭刻在人民心中,是穹顶正中心那块拱顶石。 有了主权与立法的概念,卢梭随即在第三卷中展开对于政府的论述。 卢梭用一个等比式来描述主权、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如果说,主权是比例首项,人民是比例末项,那么,政府就是介于两者之中的比例中项。它的职责是协调双方的沟通,执行法律,维护社会与政治的自由。 关于政府存在一个基本准则,那就是,行政官的数量越多,政府便越衰败。从这个准则出发,如果行政官数量占比超过全体公民的一半,那么这样的政府便是民主政府,也就是说,人人都是政府成员,人人商议决定国家大事,这样的国家,一定是小而精的,人民一定是淳朴而单纯的;如果行政官数量相对于人民来说趋近于零,那么这样的政府便是君主政府,(试想中国封建时期,一人的天下而已。)这样的国家一定是疆域广泛的,才不得不以集权的方式统治,这样的国家中的人民不需要过多善良的品质,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都不能够决定公共事务;介于两者之中的,便是贵族政府。 贵族政府分为三类,一是自然形成的,这样的政府只适合质朴的民族;二是选举产生的,这是最好的,真正意义上的贵族政府;三是世袭的,这是最糟糕的。 卢梭认为,最好的也是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有智慧者统治着大多数人,前提是人们确信智者考虑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一己之利。也就是说,卢梭赞成第二类贵族政府的形式。 对于民主政府,卢梭认为,这是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的完美的秩序;而对于君主政府,卢梭看到,大多数情况下统治者都显得十分无能,当偶然出现一个具有雄才大略的统治者时,便是太平盛世之日。 不过既然政府的形式如此多样,对不同民族而言,什么样的政府才称得上是良好呢?答案是人口数量。能使人丁兴旺的政府,毋庸置疑就是最好的政府;而使得人民数量减少而日渐衰败的,就是最坏的政府。值得注意的是,真正能使种族繁衍昌盛的,与其说是和平,不如说是自由。 卢梭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并主张行政权位于立法权之下。他是这样描述的,“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力便是国家各部分行动的头脑,头脑瘫痪的个体仍能继续存活,而心脏停止跳动的生命体便即刻死亡”。 在最后一卷,卢梭主要讨论了以往的一些政府形式,例如古罗马。此外,卢梭还提出了关于宗教与国家关系的论述。当一国的子民一方面需要服从政府统治,一方面又要服从于教会统治时,便会陷入毫无益处的矛盾。这是最糟糕的情况。穆罕默德做到了政教合一,这或许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这时,我们再对卢梭提出的关于社会的构想分析: “君主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变更由官员提出,人民审议,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在社会契约中,君主即是公共意志的代表,人民即是主权者,因此,“君主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必须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由于人民不总是聪明而有远见的,因此法律的变更需有眼光的官员提出,人民进行审核。 “人人享有自由,国家不受侵犯。”签订契约将自然自由转换成公民自由,因此“人人享有自由”,契约连结众人,因此“国家不受侵犯”。 “人们选举产生执政者,执政者们贤明而行为合理,不负众望。”主权者是人民,政府调节的对象也是人民,因此执政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当执政者行为乖张时,人民有权以主权者身份将其罢免。 “女人们给予男人幸福,维护共和国安宁,善良的风格。”卢梭向往民主共和国,但又认定这是过于完美的过度,不可能在人间出现。但至少,共和国应当具有安宁,善良风格。 “人们需要做的就是,保持一颗虔诚的心和适当的信心,根据自己真正的利益和义务,从理性出发去做你们经常应该做的事情。”契约中的任何人都是自由的。“虔诚的心”意味着对自身作为主权者享有的权力保持虔诚,对作为主权者与民众沟通的政府保持虔诚,对法律保持虔诚;“适当的信心”一方面要求人们相信自己有能力为治理自己的国家作出贡献;另一方面要求人们不要谋求过多的权力与财富,以至于将信心演变成为令人堕落的野心。 至此,这纸以意志和自由缔结而成的社会契约便已成形。但数百年过去了,仍然没有得到实现,究其原因,实乃太过完美。我还是以《桃花源记》里头的村子为例,这纸契约就像那个村庄,只是一个神话,在人世间是找不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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